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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衛生局會同臺北市調查處查獲工業用漂白劑泡製豆芽菜

【新北市訊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6年6月15日凌晨時分會同臺北市調查處人員,前往本市新店無市招豆芽菜製造廠,展開聯合搜索調查。現場查獲業者涉嫌非法添加工業用低亞硫酸鈉(俗稱保險粉),自105年中購入工業用漂白劑並用於豆芽菜漂白,現場由臺北市調查處立即扣押並責付業者保管50公斤裝8桶工業用漂白劑及上列問題產品共約2,740公斤,衛生局並命業者不得出貨,全案將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偵辦。 衛生局表示於查核時發現,該址2樓見有8桶工業用Hydrosulfite EN(低亞硫酸鈉),該局立即於現場進行泡水豆芽菜二氧化硫快篩檢測,檢驗結果呈陽性,隨即抽樣帶回該局實驗室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,檢驗結果0.2g/kg(標準:不得檢出);業者已坦承製售的豆芽菜有浸泡工業用漂白水,目的為漂白用途,已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。據負責人聲稱案內產品均販售予傳統果菜市場,每日販售約2,000台斤。現場清點浸泡後豆芽菜,計大箱41箱(50kg/箱)、小箱23箱(30kg/箱),共計2,740公斤,相關涉違規之進銷貨憑證及電腦資料皆由臺北市調處扣押,後續辦理。 衛生局劉君豪表示,有關生鮮豆芽菜使用工業用漂白劑一案,已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。另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第7條第5項規定:「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,確保食品衛生安全。同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,應即主動停止製造、加工、販賣及辦理回收,並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」,同法第47條規定:「違反第7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」。 新北市衛生局呼籲,一般生鮮未漂白的豆芽菜呈黃色或棕色,而漂白過的豆芽菜,色澤光亮。在選購豆芽菜時,應避免購買外觀過白、且聞起來有異味的豆芽菜,如果仍不放心,建議食用前用清水浸泡,多次換水,烹煮時將鍋蓋打開,幫助殘餘物質揮發,以維護民眾權益及食品衛生安全。 資料詳洽:食品藥物管理科 劉君豪科長 電話:22577155分機22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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